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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

    发布时间:2020-12-08 13:32:20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3日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法制分管科室配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制分管科室负责实施,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科室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法制分管科室,法制分管科室汇总后于1月3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办公室建立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负责音像设备保障和管理,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办公室、法制分管科室牵头做好与国家和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系统对接。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在作出执法决定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分管科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法制分管科室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