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本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当前,镇(街道)、部门为了加快项目推进,也积极要求简政放权,以利于项目尽快落地。为进一步优化县级、镇(街道)两级平台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拟定本意见。
二、制定本《意见》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出台,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额度进行调整。
三、本意见新旧政策差异有哪些?
1.招投标额度调整
项目对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第16号令虽已经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但为了有利于规范管理,便于操作角度,我县还是明确全县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结合周边县市,我县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下限由5万元调整至10万元。
2.强化招投标监管
明晰招投标交易监管权限,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严格项目业主负责制,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招投标市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县发改局、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意见由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11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