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高耗能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淘汰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规定,根据海盐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的通知》(盐委办传〔2018〕60号)精神,参照《嘉兴市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实施方案》(嘉农经【2018】6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计划分三年时间将我县籍上道路运输拖拉机逐步提前淘汰。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2.《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7〕3号);
3.《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浙财农〔2011〕597号);
4.《嘉兴市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实施方案》(嘉农经【2018】63号)。
三、主要内容
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报废,按照“提前报废、差别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依据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时间适当追加补助,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
(一)补助条件和范围
本方案报废淘汰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俗称变型拖拉机,下同)和小型方向盘拖拉机。申请提前报废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注册登记,且行驶证注册登记时间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变型拖拉机及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
2.申请报废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基本完整,发动机、底盘等齐全有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①非在本县注册登记的;
②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③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④.车辆所有人为财政供养的;
⑤.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
1.变型拖拉机:提前6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2.0万元(含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提前5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1.6万元,即按照上年标准的80%补助,以此类推。
2.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提前3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0.46万元(含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提前2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0.37万元,即按照上年标准的80%补助,以此类推。
3.提前报废淘汰的拖拉机,其追加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补助资金申请发放操作办法参照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报办法。
四、释义
本方案所说的拖拉机指上道路运输的变型拖拉机和小型方向盘拖拉机。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方案由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082238、861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