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我县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考核。为全面完成2018年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我县下发《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县粮食生产工作。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5〕51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养鱼稳粮增收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海渔业〔2010〕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完善政策导向
1、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今年继续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全年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麦稻实际种植面积,大小麦每亩补贴100元,水稻每亩补贴100元。
2、全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与社会化服务。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基础上,经考核对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1—5星级评定,按县农业产业政策进行补助 。积极推进全县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对申报社会化服务中心及旱粮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为80%。
对本县范围内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或为粮食生产提供农机服务的个人、农业经营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机机具,按县农业产业政策进行财政补贴。
新增优质稻米加工设备采购补助:为鼓励家庭农场等主体发展优质稻米加工,对成套大米设备进行立项补助,补助比例为7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限额100万元。
对全县种植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公斤1.40元的价格优惠,晚稻供种过程中每公斤零售价降低1.40元供应到农户。
3、着力发展旱粮生产。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4、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储备与产销工作。今年浙江省确定晚粳谷最低收购价变为133元/50公斤。用于地方储备轮换的粮食订单计划增加到12000吨,订单粮品种由粮食部门确定。
5、继续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6、落实完善种粮金融支持。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二)推进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与管护
新增2018年完成0.8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对粮食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县级以上资金补助比例为90%,“三新”技术示范基地项目补助比例80%。统筹资金,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与管护。
(三)扎实开展粮食绿色优质高产创建与粮经高效“三新”技术示范
1、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水稻绿色高产创建活动。全县各镇(街道)都要在粮食功能区建立晚稻新品种高产创建示范方及新品种高产示范攻关田,对参加高产创建示范方,依据测产验收结果、示范方建设情况,评选出一等奖二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四个,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奖励;对示范方内高产攻关田经测产验收产量达到750公斤以上的竞赛农户给予10000元奖励,其中亩产达到900公斤以上奖励15000元(同一农户不重复评奖),奖励名额控制在前三名。
2、新增推广“水稻-小龙虾”连作共生模式。在全县大力开展“水稻-小龙虾”连作共生模式的示范推广,对新推广的生产基地给予产业政策扶持。为规范“水稻-小龙虾”生产基地发展,每亩沟渠开挖面积10%左右。
(四)、开展农田灭鼠,保障粮食安全。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春季农田灭鼠,完成农田灭鼠面积25万亩以上。
(五)、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着力推动“藏粮于地”。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
(六)、确保粮食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粮食安全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将粮食生产指标、发展旱粮生产任务和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考核内容。
四、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110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