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要求收回海盐滨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盐土资发〔2018〕106号)文件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收回海盐滨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盐土字(2016)第b96号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计119407平方米,有关补偿由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该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根据县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用途、面积,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特此批复。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