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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5 11:29:30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资资源配置,合理安排企业用能,进一步控制企业新增能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遏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有效管理和限制高耗能项目,有计划、量化、有效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合理的满足市场能源要素供需变化的价格约束机制,促进我县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依据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海盐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浙改办〔2014〕13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用能按指标交易机制,通过实施新增用能有偿使用和超限额差别化收费制度,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促进我县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10号)将企业绩效评价从A、B、C类企业调整为A、B、C、D四类,同时依然强调在用能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实施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4〕139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市场供需环境。

      三、主要内容

      1.交易对象:年综合耗能5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所有新增年综合能耗1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

      2.交易内容:以核定的用能权指标配额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超限额差别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制度。此外,新增企业用能回购机制。

      3.配额核定:企业用能权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用能指标组成。企业用能配额证为企业用能权核定凭证,有效期5年。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以2017年度企业用能确权为基准值,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对绩效综合评价A、B、C、D类企业,分别按企业基准值的100%、95%、90%和80%核定。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企业新增用能项目,其用能量以项目节能审查文件能耗指标为准,进行申购后予以核定。

      (3)其他规定:企业绩效未综合评价的县内集团子公司企业参照集团母公司评价结果。企业用能权配额根据企业增量申购和超限额收费情况,并结合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年作出相应调整。

      4.交易基准价格: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按80元/吨标煤执行。

      (1)增量申购:所有新增年综合耗能1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均需有偿申购,申购价格按交易基准价实施差别化收费。

      按项目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0.62吨标煤/万元、介于0.62-0.9吨标煤/万元之间和高于0.9吨标煤/万元,分别按80元/吨标煤、120元/吨标煤、160元/吨标煤执行申购交易。

      (2)超额收费:企业当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过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执行差别化收费。

      按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0.62吨标煤/万元、介于0.62-0.9吨标煤/万元之间和高于0.9吨标煤/万元,超额部分分别按120元/吨标煤、180元/吨标煤、240元/吨标煤执行超额收费。

      (3)回购机制

      企业破产、关停、迁出本县行政区域的,其无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获得的用能权,可通过政府按当时的交易申购价等价回购。

      企业在产能不发生变化情况下,通过节能改造减少的用能量,经第三方评估、经信部门确认,可通过政府按80元/吨标煤回购,同时核减企业用能权基数。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4〕13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658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