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海盐技术交易网,请

登录 注册

    海盐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1 16:32:35
     根据《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7]40号)第十八条精神,为做好海盐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县域内登记注册,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孵化器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五)有明确的入驻和毕业条件,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区外征地扩建或购置(租赁)办公生产用房。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六)在孵企业汇总表,毕业企业汇总表;并包括: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在孵证明复印件;
    三、监督与管理
    (一)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限额100万元。
    (二)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每年5月前向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运作情况。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每年对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为充分发挥我县科创中心国家级科孵化器的作用,面向重点产业建设若干县科创中心国家级科孵化器分中心,对被认定为县科创中心国家级孵化器分中心的,纳入县科创中心国家级科孵化器管理,并对入驻在孵项目择优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分中心的申报条件和流程根据重点产业的特点分别确定。
    (二)对在审核及审计(审价)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奖补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海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