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浙江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更好地把握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县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步伐,在盐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基础上,参考嘉兴市及其他先进地区有关扶持政策,出台本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1.一般规范性股改奖励条款。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强化股改上市要素保障条款。对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募投项目所需要素予以优先保障;
3.处置存量建筑问题条款。对与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且在规范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建待批的合法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给予处置;
4.优化股改上市服务条款。即对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有底线的容错免责,对具体经办人在依法依规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也实行容错免责。
三、补充说明内容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股改上市有关政策条款仍按盐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
四、解读机关
县金融办,联系电话86168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