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海盐技术交易网,请

登录 注册

    《关于实行工业等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约定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16:10:16

    为进一步严格全县工业等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工业等项目用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切实提高工业等项目亩均投入和产出效益,2014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实行工业等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约定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4〕31号)文件,按照文件要求相关指标每两年需要修订一次。现在这几年实施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后,对我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进行调整。

      强化科学合理布局工业等项目

      根据《关于加强全县工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盐土领发〔2017〕1号)文件精神,强化科学合理布局工业等项目,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选址。

      确定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最低标准

      全县新增工业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和年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须达到《海盐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海盐县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海盐县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规范工业等项目投入产出约定和合同约束条件

      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项目在不低于县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约束性条件标准,要明确告知意向用地项目投资主体,在土地竞买报名时由意向用地投资主体出具海盐县工业等投资项目承诺书,作为今后项目投资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执行,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加强工业等项目投入产出约定履约管理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按照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进行验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县经信局负责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销售、税收等情况验收;县发改局负责仓储类项目投资强度、销售、税收等情况验收;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达到《关于实行工业等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约定制度的通知》约定标准的,其项目投资强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可降低20%;亩均税收超过约定标准20%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在约定的基础上可降低30%。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对验收中发现违反约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县经信局要及时将用地单位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销售、税收情况通报给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约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县经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有效地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取得成效。

       海盐县工业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书相关约定

      1.竣工综合验收后,第一个自然年度内,未达到约定销售的40%,按照出让金总额5%收取土地低效利用违约金。

      2.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达产,达产后第一个自然年度(一般3年及以上),税收不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项目主体按照税收不足部分的金额向项目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土地低效利用违约金。投资强度不达到约定标准,不享受我县和属地政府相关奖励及扶持政策。

      3.税收不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项目主体按照税收不足部分的金额向项目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违约金。

      4.用地项目主体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行业、投入内容等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一定比例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违约金。

      5.用地项目主体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用地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政发〔2014〕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