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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16:09:30

    一、修订背景

      根据县撤村建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县住建局在《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49号)的基础上调研梳理,同时根据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的精神及要求,为使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更明确、群众申请更便捷,经研究制订修改了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细则中的户口条件、宅基地条件、车辆条件、审核公示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户口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海盐县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申请人取得海盐县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二)宅基地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三)车辆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四)审核公示

    (1)初审。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材料移送民政、公安、国土、房委办、城投公司、各镇(街道)征迁部门等联审单位。

      (2)收入审核。县民政部门收到县住建局移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对申请收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收入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3)联审。其他联审部门收到县住建局移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4)公示。县住建局对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海盐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书。

      (5)申诉。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诉,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联审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人出具复审结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细则自2018年1月11日起实施,原《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