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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6 10:03:54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规范、有序地管理海盐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农业科技孵化主体,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集聚。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科技创业园有关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海盐工程技术中心平台建设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同时为加强管理,经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批准,由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海盐工程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孵化器内从事农业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四条  入驻孵化器的农业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驻对象及条件:

    1.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2.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科技项目入驻孵化器创办农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孵化器孵化:

    (1)农业领域高科技人才,主要是回国创业的海外学子,立志创新创业的各界人士;

    (2)在盐进行农业创业创新的大学生及农业科技人员,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3)所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技术较成熟,适宜在我县转化及推广。

    第六条  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1.蔬菜等新品种育种及推广;

    2.食用菌技术;

    3.花卉植物种植;

    4.中药材开发;

    5.农业衍生商品开发;

    6.涉农领域电商;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孵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3.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入驻程序:

    1.项目洽谈;

    2.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项目评审(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结束办理;合格的进入下一程序);

    4.对同意入驻对象办理入驻手续(确定孵化用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有关费用);

    5.入驻对象正式入驻。

     

    第四章 租赁规定

     

    第九条  为节约利用孵化用地及资源,促进孵化器发挥更大效益,同时提高各入驻农业创业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孵化租赁细则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海盐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设立专项创业种子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每项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

    2.为入驻主体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提供优质服务;

    3.对孵化合同期满并达到入驻预期目标的,以租金返还形式进行一定的奖励(如获得项目支持等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的除外);

    4.入驻主体优先使用孵化器中科研设施及设备,在使用费上以创新券的形式进行一定比例的奖补;

    5.对入驻主体在科技项目申报、就餐、交通、会议商务以及住宿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