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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科技强企人才强企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7-04-22 15:00:15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企业依靠科技加快转型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励10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省级研发中心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建设经费1:1配套支持

    第二条  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上)实际投资的25%进行资助,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可参照第二条给予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补助;所聘请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给予个人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  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50%配套,最高资助200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资助10万元;通过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资助5万元。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最高资助150万元。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综合评审,资助10-50万元。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

    第五条  对企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三年内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给予50%、限额500万元的奖励。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较上年度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20%、限额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设立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早期创业者;设立1000万元信贷风险资金,支持科技企业放大融资规模;对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项目可提供10-50万元种子资金;发挥已设立的1亿元科技引导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对企业建设的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产学研合作中,引进的技术转移工作站每年给予5-10万元补助;对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方式实施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经费2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在我县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有代理的资助3000元,无代理的资助1000元;发明授权后资助10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资助1500元和8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件国外专利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0件)。对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5万元

    第十一条  对各类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本县企业或行业组织购买专利数据库或者专利分析评价报告的(非诉讼用),给予购买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属性的独立法人企业,经审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原相关科技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