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经费收支的管理,优化收支结构,合理支出范围,保障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财务管理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规范管理、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监督和所属各单位的内部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开发区管委会本级机关、及直属内设各部门、各指挥部、下属事业单位(除公用事业管理处、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外)为完成各自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经费。
各派出机构派驻分局、承担征地拆迁支出的镇和街道以及、所属各国有企业以及公用事业管理处和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为完成各自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第四条财务管理体系。开发区管委会预算指标审定和追加、重大经费使用、年度预算和决算审定等财务管理事宜,由开发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计财处计划财务处为开发区管委会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总体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本级机关及内设各部门、各指挥部、下属事业单位(除公用事业管理处、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外)本级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和所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 财务管理形式。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财务管理按分为两级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情况不同分为财务核算单位和财务监管单位。
本级机关及内设各部门、各指挥部、下属事业单位(除公用事业管理处、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外)等未单独设账或已单独设账但未设有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为财务核算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各部门、各指挥部等未单独设置财务人员的单位为一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核算统一由计财处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核算,但各单位必须确定设置预算管理员(简称预算员),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上报、财务原始凭证整理、归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等相关事宜。
各派出机构派驻分局、承担征地拆迁支出的镇和街道、所属各国有企业以及公用事业管理处和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等设置已单独设账且有专职财务人员的单位为二级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监管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拨付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拨付经费,并对所拨付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财务核算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核算。所属国有企业为财务监管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对其经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组织核算。
二、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预算由财务核算一级预算管理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和二级预算管理财务监管单位经费预算拨付预算组成。年度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其中,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三公”经费预算。。
第七条预算编制方法。
根据《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财务核算单位参照市级行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标准、程序和要求,由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提出编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统一组织实施。
人员经费由人力资源局根据人员配置和变化情况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由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工作计划要求等情况编制。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需求统一编制。
项目经费预算由开发建设经费预算、征地拆迁经费预算、政策补助预算、招商项目预算、债务预算组成。其中,开发建设经费预算、征地拆迁经费预算、政策补助预算、招商项目预算由各工作负责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初步计划编制;债务预算由计财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总体经费收支计划编制。财务监管单位经费拨付预算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编制。
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经费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对上述单位预算进行审核修正,汇总编制形成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经费总预算草案,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审定批复后,形成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经费预算案,并将各项预算指标下达各单位执行。(详见“预算、决算编制流程图”)
第八条年度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一级预算管理财务核算单位由预算员设台账进行指标控制,实现实时管理。二级预算管理财务监管单位由开发区管理会根据预算拨付资金,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工作进度自行核算使用资金。
第九条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的,必须按年初预算编报程序申请追加经费预算。追加预算应由经办单位提前十五天向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提出,经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再办理追加。(详见“预算追加流程图”)
第十条决算的编制。年度预算支出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25日。年度终了,根据年度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开发区管委会年度决算(含所属各单位)由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根据会计报表资料汇总后统一编制,完成后,应向开发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年度经费执行情况。
三、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经费收入统一纳入财务管理,包括: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收益、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财政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区内企业税收收入,按财政体制核算拨付给开发区管委会的资金。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开发区对外出让土地所获取的土地出让金,经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结算后,返还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是财政部门拨付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用于某一项或某几项公用项目或事业项目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本级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除上述经费收入来源以外的所有形式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专项补助收入均由财政部门拨付,并在管委会统一账户内核算使用。所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收入,由企业自行核算管理。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支出的安排和管理必须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要求,切实保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内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经费开支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分类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支出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类核定经费、一般经费和专项经费三大类,分类分级进行审批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人员核定经费管理。
人员经费,主要是指各财务核算单位支付给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具体包括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工车贴、职工教育培训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由人力资源局按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管理执行,由政治处负责审核,计划财务处发放。
其中,职工车贴,按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湖开发委通[2012]54号)执行;职工教育培训费,统一由人力资源局审批,政治处核实后开支。
第二十一条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主要是指各财务核算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公务招待经费、公务用车经费、会议及外出经费、招商部门的招商经费。其中,主要是对办公经费、公务招待经费、公务用车经费、招商部门的招商经费本级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办公经费、公务招待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和招商部门的招商经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实现经费的核定管理;对差旅费、会议及考察费,通过严格经费开支制度和标准进行实时控制。。
(一)核定经费的额度确定实行核定管理的各项公用经费,。核定经费的其核定额度根据年初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预算指标确定。各单位开支总额超过核定额度。各单位应依据核定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开支金额和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合理使用。各单位经费执行发生超支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的,需按本制度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追加预算指标。
(二)实行核定管理的各项公用经费核定经费的开支范围。一是办公经费。包括印刷费、宣传费、资料费、邮电费、水电费、物业费等日常性办公开支。二是公务招待费(除招商经费外)。包括餐饮费、住宿费等。由业务对口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具体接待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另行商议确定。三是公务用车经费。包括燃油费、交通费、年检费、维修保养费等。四是招商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礼品费、招待费、介绍费、会展费、中介服务费、重大招商活动承办经费等,根据招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人员情况,采用项目定额和人员定额两种定额形式管理。具体招商经费使用标准根据招商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另行商议确定。
(三)核定经费使用原则。各单位应依据核定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开支金额和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一般经费管理。
主要是规范本级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人员经费、会议及外出经费的使用。
(一)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工车贴、职工教育培训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由人力资源局按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管理执行,由政治处负责审核,计财处发放。其中,职工车贴,按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湖开发委通[2012]54号)执行;职工教育培训费,统一由人力资源局审批,政治处核实后开支。
(二)未实行核定管理的各项公用经费会议及外出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考察费等,由各单位依据相关经费开支制度和标准统一执行,按开支金额和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一是差旅费。具体标准参照《湖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湖财行[2010]193号)执行。二是会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委内举行,确需在外举行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住宿、用餐、纪念品发放等会议接待事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由外单位邀请的会议,于省内参加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出省参加的需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批准。会议费报销应附邀请参加会议的文件,经费支出不得超出文件明列规定。往返交通费及自理食宿费用,依据差旅费标准报销。三是考察费。单位外出考察需有相关文件要求,并事先填写“考察经费申请审批单”上报考察项目、内容、行程及经费预算,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批准。考察完成后应根据文件要求撰写考察报告或报送相关资料。报销时,附考察文件、经费审批单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二条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项目支出管理。
主要包括开发建设经费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招商项目支出、开发建设支出、征地拆迁经支出费、设备购置经费设备购置经支出、政策补助经费政策补助经支出、公益性支出经费和其他专项项目支出。专项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依照年初专项经费预算的安排依照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合理使用。
(一)招商项目支出。主要指招商部门除日常开支以外,为完成特定招商项目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大型会议会展支出、重大宣传活动支出、驻外房租支出等。项目付款时,应附项目合同原件、合法票据以及相关说明性资料。
(一二)开发建设经费开发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建设前期费用、工程项目支出、建设管理支出等。单项工程决算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两人以上的经办人签字,并附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发票及工程结算单。单项工程决算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首次付款须附合同原件;分期付款须附有工程监理部门(如有监理公司监理的工程)出具的相关证明;末次付款须附竣工审计报告决算付款须附竣工审计报告及发票。
(二三)征地拆迁经费征地拆迁支出。主要包括拆迁赔补支出、征地补偿支出以及为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发生的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一是对被拆主房、辅房及固定建筑物赔补支出,原则上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确定,实际赔补标准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另行确定。二是其它赔补费用应依据有关补偿标准,经两人以上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附发票收据等相关支付凭证。超标准赔补的,应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三是征地补偿费支出依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对每项补偿费的金额,需经两人以上的经办人审核确定并签署补偿协议。
(三四)设备购置支出。依据年初各单位上报的设备购置预算执行,由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需按政府采购流程办理。
(四五)政策性补助支出和其他专项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产业补助支出、基础设施补助支出、高新技术补助支出等。依据相关文件、政策、合同或经费使用标准合理开支。支付时,附经费审批表和相关文件、、合同、发票等。
(五六)项目审批流程。首先由专项经费项目支出经办人填写项目支出审批表,并附收款收据或发票交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项目经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签批。待计财处计划财务处安排好资金后,联系项目经办人员办理付款。各项目经办单位应就其负责的项目支出情况建立台账,由预算员负责记录应付金额、已支付金额等内容,并定期与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核对。(详见“专项经费报批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委会主任、各分管领导各分管副主任、计划财务处主任单位负责人为财务审批人,分级设定审批权限。
(一)核定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授权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
(二)公用经费支出。实行核定管理的公用经费支出,管委会主任授权分管领导副主任按照核定额度和负责分工范围审批。如有重大经费支出(单次单笔金额三万元及以上),需报请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一般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授权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会议及外出经费支出未实行核定管理的公用经费支出,单次单笔在五千元以下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授权分管领导副主任审批;单次单笔在五千元及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专项项目经费支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支出审批,付款时经财务稽核无误后,由计划财务处主任、分管财务的副主任以及管委会主任逐级审批。
(四)支票领用。各单位或经办人员如需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预计用款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五千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领用的支票应在当天将留存联、发票交回销号,不得将空白支票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出差借款。省内出差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借款金额在五千元及以下的由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主任审批;金额超过五千元不到一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一万元及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原则上只有开发区管委会账户内允许借款,并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需在回到开发区管委会后10个工作日内结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现金支取。一次性经费支出在一千元及以下符合支付条件的,可直接支取现金;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五、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一般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及耗材、文印设备配件及耗材。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门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办公用品是指单位价值小、可以使用一定时间的办公文具等物品,包括笔、笔芯、文件夹、订书机等等。
计算机配件及耗材是指电脑、打印机等计算机设备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需要更换的配件和材料,包括软盘、光盘、鼠标、键盘、打印机硒鼓、墨盒等等。
文印设备配件及耗材是指传真机、复印机等文印设备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需要更换的配件和材料,包括墨粉、碳带、油墨、传真纸、复印纸等等。
第二十六条财产物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本级机关所有财产物资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预算统一采购和配置。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由预算员负责向办公室填制“领用单”,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领用。
各单位所有财产物资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在预算内,配置非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需经分管领导副主任批准同意。购置金额超过五千元或在预算外配置的,需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规范并加强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防止损失浪费,尽可能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六、财务报告、分析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每月根据一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编制财务报表,每半年向各单位提供核定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计财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利用会计核算资料,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控制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开发区管委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年初确定的各单位预算、年中的追加预算、年度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奖惩。
非招商部门,可按其节约预算部分的50%结存次年使用。
招商部门,除可按其节约预算部分的50%结存次年使用外,另根据其招商业绩综合排名,增加次年招商经费定额。
七、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计财处计划财务处在财会岗位设置、经费审核报销、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及时向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重大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在内部一定范围公开,以便干部职工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对机关本级和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财务审查,审查结果向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四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