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优化工业生产布局,增强产业配套和孵化功能,鼓励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由区管委会出资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安全生产、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区管委会委托四川港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业主)负责对租用由区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资产和物业管理,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区经贸科技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与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合同、通过租赁临港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重点支持机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轻纺业以及国家“十二五”规划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六条 入驻项目应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第七条 承租方须为在临港开发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并依法纳税;按所租标准化厂房面积计算,从项目投产之日起,每年每平方米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元(纳税额应为实际申报缴入临港开发区财政国库金额,不包括按相关法律法规应退应返金额和查补金额)。
第八条 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原则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投产;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须书面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承租方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入驻申请,并递交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区投资促进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就企业租用厂房征求区监察审计局、区发展服务局、区经贸科技局、区规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区投资促进局将项目初审情况及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通过审批后,由区管委会、业主与承租方分别签订项目入驻和厂房租赁协议,缴纳有关费用后正式入驻。
第十二条 承租方需在项目正式入驻前,完成项目环评等相关法定审批手续。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业主负责将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所需要的给排水、电、气、道路、通讯、网络等市政配套设施按照规划铺设至承租的标准化厂房墙外或接入室内主管道;帮助协调承租方需要专线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入,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承租的标准化厂房内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应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业主负责标准化厂房区域公共部位的配套设施(含道路、管网、绿化、公告栏、给排水、消防、路灯、通讯等)的养护、维修、清洁卫生、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承租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承租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外观立面和扩建,装修或增设方案须报业主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六条 承租方负责承租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并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区域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承租方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维护公共安全,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八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6元/平方米/月,区域内配套的综合办公楼租金原则上不低于10元/平方米/月。租金由业主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方案并报区监察审计局、区经贸科技局、区财政局审定。
第十九条 标准化厂房签订租赁协议后,承租方应向业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半年的租金,租用期满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后如数退还入驻企业(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承租方与业主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租金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当日付清,以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入驻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按拖欠租金总额的3‰/日收取延期违约金。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临港开发区为承租方提供3个月的装修、安装设备时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个月。装修、安装期间免收租金。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管委会和业主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和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二)年纳税额连续2年在每平方米100元以下的;
(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四)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区管委会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属于科技孵化型、创新型以及对临港开发区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在租金、优惠政策方面另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若企业扩大规模,转型升级,需在临港开发区另行选址建设,区管委会优先保障供地,并执行临港开发区现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减免租金由承租方于次年2月份向区经贸科技局申报,经区发展服务局、区经贸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宜临港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