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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征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04 15:46:02

    日期:2014-2-17 20:4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有序、规范征地行为,切实履行征地管理的有关法律程序,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稳妥的推进园区内的项目用地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黄办发[201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的规划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四至范围,即东至长江岸线韦源口镇月亮湾至黄颡口镇彭家湾段;南至黄颡口镇三洲村董家湾组;西至韦源口镇三堡村;北至韦源河。上述范围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并依法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改变给予适当补偿,不改变土地所有权行为的一种强制使用制度,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阳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园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新港(物流)工业园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负责具体的征收报批和征收拆迁补偿工作,韦源口镇人民政府和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工作,拆迁、搬迁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阳新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做好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的征地工作。

    第五条  园区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必须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招商引资发展的需要,配合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工作,不得阻扰征地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负责编制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涉及用地规划的选址和变更由管委会负责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展区规划局协商落实。

    第七条  韦源口镇人民政府、黄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和园区内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根据项目用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负责向国土分局提供地块用地的规划图、土地使用条件、控制性详规等用地报件和供地报件中所需的规划资料。

    第九条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报批需求,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组织土地报批,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做好规划调整工作。

    第十条  加强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工作。根据项目用地性质,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做好项目用地的前期规划预审和供地规划预审,严格国家的产业供地政策,确保项目顺利落户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交通、电力、通信、管道、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必须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功能分区。还建楼的规划要考虑集中还建,便利于民的原则,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用地国土部门要积极做好土地规划的调整。

     

    第三章  征地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分局受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表阳新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统一征地工作,业务受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指导。

    第十三条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韦源口国土资源所和黄颡口国土资源所负责配合国土分局做好征地前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  韦源口镇人民政府、黄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勘测定界、地面附着物清点和有关权属的调查处理,国土分局负责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统筹征地管理的各项协调以及资金的拨付。征地补偿协议由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分局同被征地单位签订;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协议由国土分局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物权单位签订,涉及有具体物权人的也可由国土分局和物权人签订,报各镇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征地管理由国土分局负责和被征地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严格按法律程序组织征地工作,并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土地的报批工作。

     

    第四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该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第十八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黄石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调整提高10%予以补偿。新的补偿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据实补偿。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的是县域内分区域补偿,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同,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统一征地年产值。征地补偿中的个案问题可按不可预见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实行征前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及单位和个人有知情权、有询问权,国土分局必须在被征地驻地进行张贴公告。

    第二十一条  自征地补偿标准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或认为补偿标准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由阳新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开展以及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五章  征地报批及批后供地

     

    第二十三条  国土分局负责园区内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报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报批由国土分局商同该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报批,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土地报批的有关规费由市、县按有关规定核定后,国土分局报请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核,由新港(物流)工业园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五条  土地报批涉及其他部门的政策性和服务性收费报管委会批准,由国土分局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六条  批次用地的土地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评估由国土分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的出让方案由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对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由国土分局组织项目用地意向单位参加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对参加招拍挂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20%保证金由拟参加单位缴入管委会财政局,成交后可抵交出让金,凭缴费单参加招拍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对参加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签订成交确认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和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方(管委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就地缴入管委会国库,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凭缴费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七条  韦源口国土资源所、黄颡口国土资源所配合国土分局做好项目用地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八条  对园区内土地征收后依法予以协议出让或划拨用地的,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按法律程序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依法缴纳各项规费,涉及土地出让金的缴入管委会财政局国库,涉及其他行政规费的优惠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土地的报批和批后供地法律程序,对拟实行土地征用而不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必须按土地征用的程序报批,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与监管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费不按时到位的,不办理供地手续,项目建设不得开工。

    第三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由管委会财政局集中统管,设立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审核确定总额后拨入专户,再由专户按项目列支拨付到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安置途径发放,不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费发放的标准不同,安置途径主要有农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社保安置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必须是征地前告知发布之日户籍在被征地村组(单位)的农业人口。

    第三十三条  不论何种安置,征地补偿费的发放都必须经被征地村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并形成表决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国土分局核定标准和金额,由土地所有权单位出具收费票据,并附征地补偿协议,填报“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征地费用拨付审批表”,实行逐级审批后,由国土分局报送财政局按审批金额拨付到当地镇财政所的专项帐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人员名单经镇领导审核后由财政所以发放记名银行卡或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五条  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督机制。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到位后,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补偿费的现象。各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国土分局、镇国土资源所为第二责任人。补偿费的发放结果要在当地村组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征地协调

     

    第三十六条  新港(物流)工业园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为控制性用地,不论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取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土地征收、征用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依法用地。园区内已建成企业的改、扩建用地须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国土分局负责园区内的单位项目用地的土地报批事务协调性工作,涉及园区外的农村居民建房仍由韦源口国土资源所和黄颡口国土资源所负责。

    第三十八条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协调由国土分局负责;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工作协调由管委会规划建设科负责。韦源口镇人民政府和黄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征地的告知、听证、协议签订,并做好被征地房屋拆迁和附着物的搬迁等具体工作。征地事务的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征地管理费征收的项目落实分解,不得自立名目变相列支。国土分局要根据征地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分配使用好征地管理费。对征地过程中的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分项目依规补偿列支。

    第三十九条  国土分局协助韦源口镇人民政府和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标准由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管委会财政局协助韦源口财政所和黄颡口财政所落实相关社保经费政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经济赔偿。对采取暴力手段或聚众闹事,影响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或因监管不力,致使征地补偿费被贪污、挪用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批先用、少征多用、越权批地、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园区内的违规建筑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法院、公安、国土、规划、管委会等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破坏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造成植被被毁、林木砍伐的由镇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按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出现工作程序和重大职责分工的变化,可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调整,调整后的程序和职责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国土分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