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与发展。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每年从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针对纳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经开区引导实施的其它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施办法》,本办法扶持实施差别化,鼓励类产业全额享受优惠政策;允许类产业降低一档(即国家标准按省级执行,省级标准按市级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执行,以此类推)享受优惠政策,末档或无档次区分的按60%享受优惠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由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配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并在所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作为项目实施的监管单位。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未明确项目监管单位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注重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基础研究项目和软课题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
第七条 以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报立项的多个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只配套其中一个。
第八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仅国税或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或单位,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二)具备一定的科技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研发人员队伍稳定,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较强。软件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以上,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
(四)注重创新文化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只进行一次匹配。
第十条 配套资金的比例依据当年项目情况和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不低于5万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并优先支持。
(一)产业带动性强,对延伸产业链、发展产业集群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二)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有较强促进作用的项目。
(三)对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拥有发明专利或者项目实施中能够产生重大发明创造,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专家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者达到国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与其它企业(单位)合作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扶持经费的,以其中企业所得扶持部分为配套基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未明确各方所获扶持经费,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以所获扶持经费的50%为配套基数。与其它企业(单位)合作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情况不予配套。
第三章 申报资料、程序和资金配套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资金配套范围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
(二)项目下达单位(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部门)立项的主要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上一年度受理申请和推荐申报的情况,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监察审计局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通过财政经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所确定的配套资金安排计划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未获配套资金的单位要告知原因。获得配套资金的单位根据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开具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领取通知,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配套资金采取事中或事后补贴的方式。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配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可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 对企业开展工作得力、项目实施情况较好、能够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信誉良好的企业,可采取事中拨付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获得经开区资金配套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进度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完成既定任务目标;
(二)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公司更名、股权变更、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合同任务目标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和其它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三)配合经开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计划项目下达部门填报的资料应抄报经济发展;
(四)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项目验收的情况及验收资料报送经济发展局。同时,按要求向经开区科技和财政部门报送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有权且应当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资金配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一)应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和协调服务。
(二)根据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由经济发展局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对已拨付配套资金不按要求实施项目的,管委会有权追回配套资金;对采取事后补贴方式配套的项目,管委会有权进行配套金额的调整。属下列情形的,适当降低直至取消配套资金:
1.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关键性指标更变的;
2.企业组织项目实施不到位,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3.未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单位项目验收的;
4.项目未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超过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规定实施年限两年以上的;
(三)应对资金配套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应对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存档。
(四)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索要或收取钱物。
(五)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单位委托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预算报告,经财政分局审核确定年度配套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配套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引领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项目的研发,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方面。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修订办法实施日起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