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因海盐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需要,需要征收 武原街道黄家埝村集体土地,用于海盐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
该地块位于东至空地,南至滨海大道,西至河道,北至空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本次征收武原街道黄家埝村集体土地1.8019公顷(折27.0285亩)。其中耕地1.3303公顷;园地0.421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2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45号)制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面积 (公顷) | 一级区片(万元/公顷) | 补偿总金额(万元)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
1.8019 | 78 | |||
140.5482 | 40.54275 | 100.00545 |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5〕3号)制定的标准执行。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4〕65号)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本次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方式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2、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方式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4〕63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并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内反馈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告结束之日起,由海盐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后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到被征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健 联系电话:86116861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 年4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