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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公告(08)

    发布时间:2019-01-2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现将下列表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个人、单位)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内容较多,完整内容请下载附件阅览)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8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公告.docx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