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万州区等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4〕19号)精神,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确定为四个等级,即从三等至六等(详见“万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表”)。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授权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执行作具体解释。
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万州府发〔2007〕22号)同时废止。